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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业大学大类招生培养学生专业分流实施办法

作者:    发布:2017-09-19    点击量:

湖北工业大学

大类招生培养学生专业分流实施办法

进一步深化学分制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增强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竞争力,规范大类招生培养模式下学生专业分流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组织领导

1.教务处负责学校大类招生培养专业分流工作的统筹协调,各相关学院负责具体实施。

2.相关学院应成立大类招生培养专业分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院长担任,成员由学院其他领导和相关专业负责人组成,负责专业分流具体工作的管理与协调。

二、分流原则

1.个性发展原则。充分尊重学生个人志愿,鼓励学生根据个人兴趣特长在大类招生范围内选择专业。

2.公平公正原则。充分体现机会均等,增强专业分流工作的透明度。某些专业对相应课程有特别要求的,相关学院应在学生填报分流志愿前提出并公布,供学生填报志愿时参考。

3.布局合理原则。在尊重学生志愿的同时,考虑专业布局的合理性,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率。分流学生人数不设最低线。

三、分流程序

1.以学院为单位设定大类,学院确定具体大类类别及各类别所包含专业,相关学院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大类招生专业具体情况制定分流实施细则。

2.分流实施细则由各学院在新生入学时公布。细则中应明确各大类招生培养专业的分流条件以及分流工作开展的具体时间和工作流程。

3.相关学院应根据实施细则,在分流前一学期第10周启动分流程序,在第16周前完成分流工作并在学院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至少为5个工作日。

4.相关学院将公示无异议的学生名单报学校教务处审核备案,教务处于第18周前将通过审核的学生名单报主管校领导签批后予以公布。

5.教务处统一为学生办理学籍转换手续,学生在新学期直接到分流专业报到学习。

四、附则

1.学生专业分流结果一经核定,学生应按分流后的专业培养计划进行修读,不得变更。相关部门及学院均按分流专业结果完成后续的教学及管理工作。

2.本办法适用于2015级及以后实行大类招生培养相关专业的学生。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工业大学按大类招生的学生专业分流实施办法》(湖工大教〔2009〕57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