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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业大学专业认证(评估)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教务处    发布:2022-09-19    点击量:

 

湖北工业大学文件

 

湖工大教〔2021〕100号

 

关于印发

《湖北工业大学专业认证(评估)管理办法(修订)》的通

校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湖北工业大学专业认证(评估)管理办法(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湖北工业大学

                            2021年12月31


湖北工业大学专业认证(评估)管理办法(修订)

 

为加快推进一流本科专业建设,充分发挥专业认证(评估)的作用,强化专业内涵建设,不断提高学校各专业的办学质量,促进人才培养质量持续提升,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落实教育部新时期“五位一体”高等教育评估工作,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指导方针,遵循“学生中心、成果导向、持续改进”理念,对照中国工程教育认证、住建部专业评估或教育部第三级认证试点的标准,针对性开展专业综合改革与建设,提升专业建设水平,强化专业特色,建立科学规范的教学质量管理和监控体系,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二、基本原则

1.理念引领。落实“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理念,学生中心,遵循学生成长成才规律,以学生为中心配置教育资源、组织课程和实施教学;产出导向,以学生学习效果为导向,做好专业顶层设计、教学活动设计;持续改进,构建并实施面向产出的毕业要求和课程质量评价,将评价结果应用于教学改进,推动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持续提升。

2.分类推进。工科专业开展中国工程教育认证协会或住房和城建部组织的专业认证(评估);人文社科类、理科类专业开展教育部高等学校三级认证试点;职师类专业开展教育部评估中心组织师范类专业认证。

3.全面实施。条件成熟的工科专业应积极开展工程教育认证(评估)工作,通过工科专业认证(评估)引领理科、人文、经管、艺术、职师类专业开展认证试点,以点带面、整体推进全校专业内涵式发展。

三、主要任务

1.以学生为中心,完善教育教学体系。优化教学资源配置,完善学业指导帮扶体系,着力提升教师教育教学能力,聚焦学生能力培养,改革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聚焦学生学习效果,完善教学评价体系。

2.遵循OBE理念,做实专业培养体系的顶层设计。围绕学校办学目标定位、行业企业用人需求,修订专业培养目标,结合认证标准制定毕业要求、细化指标点,设计课程体系,修订课程教学大纲;毕业要求和指标点做到明确、公开、可衡量;课程体系能形成对毕业要求的支撑,课程教学能实现毕业要求的支撑,考核评价能证明毕业要求的达成。

3.持续改进,实施面向产出的教学评价反馈与改进机制。建立毕业生跟踪反馈和社会评价机制,定期开展培养目标合理性和达成性评价;建立面向产出的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达成评价机制,推进课程教学评价与持续改进;形成持续改进质量文化,确保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高。

4.全面实施,提升全校专业建设水平。工科专业中通过中国工程专业认证(评估)比例达到50%,通过认证(评估)专业积极整改,确保再次认证(评估)顺利通过;理科、人文、经管、艺术、职师类专业开展校内认证,参与教育部第三级专业认证或师范类专业认证。

四、基本程序

专业申请中国工程教育认证、住建部评估、师范类认证等,需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后推荐申报,按照各相关认证程序开展工作。

专业开展校内认证需遵循以下程序:

1.认证(评估)申请。专业向学校提交认证(评估)申请,教务处进行受理备案。

2.认证(评估)自评。申请受理后,专业对照认证(评估)标准开展自评工作,原则上至少3个月后方可提交自评报告。

3.自评报告审核。教务处组织对自评报告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再根据审查意见及时进行修改完善;审核不通过,至少3个月后方可提交自评报告。

4.现场考查。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查,考查包括见面会、师生访谈、教学文档检查、反馈会,时间1天。

5.结论与状态保持。专家根据考查情况作出通过或不通过结论;专业应对专家指出的问题和不足进行研究,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持续改进。

五、组织保障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主管教学副校长任副组长,教务处负责人、认证专业所属学院院长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主要成员的“学校专业认证(评估)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专业认证各阶段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协调、督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

(一)教务处为专业认证(评估)总协调部门

负责学校专业认证(评估)工作协调、督查、相关资源的调度,认证专家进校考查期间的协调工作;围绕专业认证(评估)组织专题培训与咨询、开展相关教研教改活动等,加强和完善对专业认证(评估)工作的支持和服务;组织研究专业认证(评估)中的问题和不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行改进。

(二)专业认证(评估)协同职能部门

教工部、学工部、校团委、招就处、财务处、资产处、人事处、图书馆、后勤处、保卫处、信息中心等职能部门根据专业认证(评估)的需要全力提供支撑与保障,接受现场考查专家组的访谈,保证认证(评估)工作顺利实施。

(三)学院为专业认证(评估)的责任主体单位

组织进行专业认证(评估)工作的培训、调研、研讨交流等;指导并督促专业做好认证(评估)申请、自评、持续改进工作,将专业认证(评估)工作与日常教学工作相结合;领导和督促专业做好专业和实验室建设;组织专家进校现场考查各项工作;及时与学校专业认证领导小组、教务处沟通协调。

(四)专业负责专业认证(评估)具体实施

负责本专业认证(评估)各项工作,申请、自评、专业及实验室建设;负责与专业认证协会的联系和沟通;负责进校专家组的接待、工作汇报、现场考查安排等工作;认证有效期内持续改进;保持认证有效期的连续性,必须及时申请参加下一轮认证。

六、支持条件

(一)针对不同认证专业基础的差异,给予认证申请受理的专业建设经费支持,具体金额将结合专业建设现有情况、专业认证建设方案和预算,学校将组织专家论证后确定。

(二)认证(评估)申请受理(限教育部层面)专业划拨工作经费10万元,用于专业认证(评估)自评、迎接专家进校等费用支出;对于专业认证(评估)通过的学院,学校将一次性给予30万元(二次认证20万)的奖励性绩效补助。

(三)对于通过专业认证的专业,在认证有效期内,学校将在专业建设、招生计划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年终课程教学工作量考虑1.1的系数。

七、其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湖北工业大学专业认证(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湖工大教〔2016〕46号)同时废止。

 

 

 

 

湖北工业大学学校办公室                    20211231日印发